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崇鈞
被 告 林金仁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林金仁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其中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林金仁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