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謝淑惠
被      告  苑聖三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謝正城
上列被告苑聖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7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苑聖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謝淑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苑聖三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