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張揚明
張祐嘉
張祐瑄
張祐瑋
黃進慶
黃郭素霞
共 同
黃憶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韋廷
被 告 周鑪
賢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育宏
被 告 輝鴻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揚明、張祐嘉、張祐瑄、張祐瑋、黃進慶、黃郭素霞對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被告周鑪過失致死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