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峰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峰住係網路遊戲「三國群英傳戰略版」之玩家,因不滿暱稱「墨哭」、「哭哭」之
告訴人王智緯在遊戲中身為軍團長,卻未能帶領軍團拿到高分,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日8時30分許稍前某時,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YouTube影片分享網站,以帳號「阿峰@user-rm5ot4yj8k」公開發布「給哭哭的一段話」影片,並在影片中反覆、持續以「幹你娘的基掰、我操幹你娘老基掰、幹你娘、幹破你祖一啊祖先基掰十八代、你娘勒、操基掰、你娘老畜生、操你媽的勒、我幹你娘勒、我幹你娘基掰啦、智障、腦殘、他媽的你白痴啊、操幹你娘老基掰、你真的很老基掰的啦、你真的是超級老基掰」等語(詳如附表)辱罵「墨哭」、「哭哭」,足以貶損
告訴人之社會名譽與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其告訴;告訴經
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又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
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