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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易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泯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