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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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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健新



            吳建霖




            廖昱武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5號、第18078),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胡健新、吳建霖、廖昱武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