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金易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梓凡



            朱恒儀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淑湄律師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張儀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張梓凡、朱恒儀、張儀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