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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6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94號
原      告  周家慶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林信良
訴訟代理人  陳郁翎律師
被      告  吳佳珍
            連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周家慶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被告林信良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瑄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