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幸妤
潘秋芬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
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潘幸妤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秋芬雖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記載,被告潘秋芬為被告潘幸妤之連帶保
證人,依民法契約關係亦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而主張被告潘秋芬與被告潘幸妤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對被告潘秋芬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屬有據,又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