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LVAREZ JOEL GESMUNDO(中文名:艾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LVAREZ JOEL GESMUNDO
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ALVAREZ JOEL GESMUND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就本案犯行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因未竊得財物而未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侵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顯見其對於刑法保護他人財產
法益及居住安寧之規範置若罔聞,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其
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
未竊得財物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錄之品行、
其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
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
比例原則,以兼顧
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為菲律賓籍之外國人,為元新國際有限公司申請來臺之移工,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1頁),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
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正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752號
被 告 ALVAREZ JOEL GESMUNDO (菲律賓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LVAREZ JOEL GESMUNDO(下稱中文名:艾爾)與RAMIREZ SHAIDEE MILAN(下稱中文名:雪蒂)為同住在高雄市○○區○○○000號3樓之室友,於民國113年6月12日6時51分許,見雪蒂房間之門鎖未鎖,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犯意,開啟雪蒂房門而侵入雪蒂住宅內行竊,幸未找到財物而未得逞。
嗣雪蒂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雪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⑶監視錄影器影像擷圖3張、現場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