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楓詠傑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112年度原交簡字第64號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楓詠傑之出生年月日記載,應更正
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就被告楓詠傑之出生年月日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然被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其戶籍資料在卷
可考,上開記載明
顯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