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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江池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709號、113年度偵字第2026號、113年度偵字第2028號),現由本院審理中(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江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並禁止除辯護人以外之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不含閱讀報紙、收聽廣播、觀看電視)。
二、被告聲請以新臺幣3至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的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後刑罰的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強制處分,則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的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的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就聲請權部分與前揭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四、茲本院審酌被告坦承起訴所載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且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佐,足認其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再者,其涉犯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又其具有駕駛船舶之能力,本案未經安檢即違法出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次者,被告之供述與共犯所述不一,又被告係與共犯黃永華等人商討刻意攝影打撈之過程以佯裝係無意發現本案第二級毒品,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滅證及與共犯或證人串證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另外,本案運輸入境之第二級毒品數量甚鉅,被告之犯罪情節顯非輕微,本院綜合審酌其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因為羈押所受之人身自由等不利益,兩相權衡下,認為對被告羈押為當、必要、符合比例原則,非予羈押顯難以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而有羈押必要性,於上述日期知羈押並禁止除辯護人以外之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不含閱讀報紙、收聽廣播、觀看電視),另不禁止三親等內親屬交付日常物品。
五、辯護人前雖稱:被告罹患糖尿病30多年,每天需要服用20顆藥,羈押期間看守所只給被告1顆藥,如羈押對被告身體不利,被告不願意逃亡致其身體有受危害之可能性等語,然法務部○○○○○○○○衛生科護理師回覆:被告目前身體狀況穩定,有固定服用適量藥物及施打胰島素,配合定期門診追蹤即可,尚無住院需要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可佐,可見被告並無因上述慢性疾病致羈押顯有困難情形;再佐以其上述個人狀況,本係一般遭羈押被告常將面臨之問題,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尚無法兩全,無從消滅或推翻本院前揭所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綜上,被告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繼續存在,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