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受刑人因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數罪合併書狀
所載(如附件)。
二、
按裁判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
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
受刑人並非有權聲請之人,是本件
聲請人即
受刑人自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果聲請人要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附帶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