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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世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世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韓世金因犯附表所示共8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4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1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編號4所定應執行刑拘役15日、編號5所宣告拘役20日、編號6所宣告拘役25日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120日之上限,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各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竊盜罪,行為手法相類,且犯罪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9月至000年0月間;併考量受刑人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請求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73號
112年3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73號
112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8號
編號1至3經臺南地院112聲1356號裁定(臺南地檢112執更1889號)定應執行拘役80日
2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187、195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1號
112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1號
112年4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99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9日
3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67號
112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67號
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45號
4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60、52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52號
112年7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52號
112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83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5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19日
5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17號
112年9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17號
112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54號
6
竊盜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4號
112年9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4號
112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