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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琨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琨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曾琨豪因犯附表所示共5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9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4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各罪,均是罪名相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各罪,則係同日所犯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且附表各罪行為時間集中在111年3月至同年0月間,考量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及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3月9日22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29號
111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29號
111年10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41號
編號1至3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橋頭地檢112執更75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日11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65號
111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65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955號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9日某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13號
112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13號
112年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87號
4

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6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46號
112年7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46號
112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901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