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郁弘
上列
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薛郁弘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
另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74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