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亦宸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鄭亦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前已執行完畢
拘役30日,
予以折抵刑期),並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6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