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文生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文生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5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另案易服勞役10日、2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