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文忠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羅文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68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君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