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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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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文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68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