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孟威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孟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6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