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號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宗翰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上訴人於113年12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
正本,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而本案刑事聲明
上訴狀係於1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但該狀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呂典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