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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簡字第 3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全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全凱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故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全凱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已知悉法律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竟基於無故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仕魁」之人,再於112年12月16日21時3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學高門市,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寄交提供予「林仕魁」使用。黃乙婷、呂佳靜因遭不實話術誘騙,而各自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所示金額匯至所示帳戶,所匯款項為不詳身分之人以提款卡提領一空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全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黃乙婷、呂佳靜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證人黃乙婷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證人呂佳靜提出之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明細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移列至第22條,並修正虛擬資產相關用語,業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構成要件法定刑均未變更,至修正前第16條第2項或修正後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行)於本案均不用,自無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故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故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帳戶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遭不法份子作為犯罪工具,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提供3個金融帳戶,致附表一編號1及2所示帳戶淪為從事不法行為之工具;復衡以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鋼鐵業工作、月收入5萬、有父母親及女兒要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本案3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雖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二)本案依卷附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有獲得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亦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1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2
土地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3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匯款人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黃乙婷

112年12月21日21時54分許
4萬6,998元

附表一編號1
112年12月21日21時58分許
1萬8,123元
2
呂佳靜

112年12月21日19時34分許
4萬2,185元
附表一編號2
112年12月21日19時36分許
4萬2,185元
112年12月21日19時38分許
1萬2,185元
112年12月21日19時52分許
1萬6,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