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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向龔俊雄佯稱下載「運盈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龔俊雄 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12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付給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葉韋志(使用假名:楊家智),並交付偽造之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龔俊雄。 | 112年6月28日10時27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30萬元 (既遂) | | 5000元(每次5000元,見警五卷第183頁【下同】)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61-62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826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825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陳報單(警四卷第821頁) ⑤112年6月28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一卷第65頁) ⑥112年6月28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一卷第65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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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1500元(取款金額0.5%,見警五卷第101頁【下同】) ②3000元(取款金額1%,見偵一卷第277頁【下同】)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向莊惠文佯稱下載「長和資本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莊惠文乃陷於錯誤自112年5月15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長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葉韋志(使用假名:楊家智),並交付偽造之長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莊惠文。 | 112年7月1日18時5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前
82萬元 (未遂) | 葉韋志(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6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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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向陳貴蘭佯稱下載「鼎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陳貴蘭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間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鼎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葉韋志(使用假名:劉志誠),葉韋志並交付偽造之鼎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陳貴蘭。 | 112年7月6日10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50萬元 (既遂) |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509-510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10月25日證物採驗報告(偵九卷第39-43頁) ③112年7月6日識別證翻拍照片(偵九卷第47頁) ④112年7月6日收據翻拍照片(偵九卷第47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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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2500元(取款金額0.5%) ②5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向高鳳珠佯稱下載「同信投資」網站,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高鳳珠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21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許禎蕙(使用假名:林依晨),許禎蕙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高鳳珠。 | 112年7月10日某時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1樓
60萬元 (既遂)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60萬4400元) | | 0元(約定取款金額1%,見偵六卷第137頁【下同】,實際未取得) | ①112年7月10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527頁) ②112年7月10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527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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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3000元(取款金額0.5%) ②6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林阿忠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林阿忠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26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黃莆翔並交付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林阿忠。 | 112年7月11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100萬元 (既遂) | | 0元(約定取款金額1%,見警五卷第397頁【下同】,實際未取得)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8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林阿忠)(警四卷第543-548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549頁) ③112年7月11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559頁) ④112年7月11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559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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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500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何游淑賢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何游淑賢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許楨蕙(使用假名:林依晨)、林忠榮(使用假名:金塗城),其等分別交付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何游淑賢。 | 112年7月14日10時21分
臺北市○○區○○路000○0號
70萬元 (既遂) | 許楨蕙(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03-204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201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陳報單(警二卷第189頁) ④112年7月14日、112年8月7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二卷第206、208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8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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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楊憲承(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 |
| | | | ①楊竣博(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②王政鈞 | | | |
| | | 112年8月7日15時41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188萬元 (既遂) | 林忠榮(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 |
| | | | | 1萬8800元(取款金額1%,見偵五卷第19頁【下同】) | | |
| | | | ①楊竣博(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②王政鈞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陳姵樺佯稱下載「立學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陳姵樺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16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黃莆翔交付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陳姵樺。 | 112年7月16日15時43分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20萬元 (既遂) | | | ①112年7月16日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警四卷第605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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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1000元(取款金額0.5%) ②2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許喬茵佯稱下載「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許喬茵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17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晉佑(使用假名:陳友駿)、許禎蕙(使用假名:林依晨),二人分別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許喬茵。 | 112年7月17日19時52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45萬元 (既遂) | | 3150元(取款金額0.7%,見偵七卷第176頁【下同】) | ①112年7月22日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許喬茵)(警四卷第648-65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633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632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陳報單(警四卷第631頁) ⑤112年7月17日、112年7月19日識別證翻拍照片(偵四卷第237頁) ⑥112年7月17日、112年7月19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645-646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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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2250元(取款金額0.5%) ②4500元(取款金額1%) | | |
| | | 112年7月19日19時34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80萬元 (既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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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4000元(取款金額0.5%) ②8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賴泳潭佯稱下載「立學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賴泳潭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11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楊憲承則交付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賴泳潭。 | 112年7月17日16時許
新北市○○區○○路○段0號
100萬元 (既遂) | | 1萬5000元(取款金額1.5%,見偵四卷第294頁【下同】) | ①112年7月17日收據翻拍照片(偵四卷第258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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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500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李素卿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李素卿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30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黃莆翔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李素卿。 | 112年7月19日12時2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56萬元 (未遂) | 黃莆翔(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35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①112年7月19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22頁) ②112年7月19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21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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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張正雄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張正雄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17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洪俊銘(使用假名:孫世軒)、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洪俊銘及黃莆翔分別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張正雄。 | 112年7月20日10時46分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110萬元 (既遂) | | 2000元(每次2000元,見偵三卷第163頁【下同】)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七卷第31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731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七卷第32頁) ④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4日識別證翻拍照片(偵三卷第169頁) ⑤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4日收據翻拍照片(偵三卷第169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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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550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1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 112年7月24日10時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140萬元 (既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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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700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4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劉慧玲佯稱下載「柏林證券交易所」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劉慧玲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0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付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洪俊銘(使用假名:孫世軒)、林忠榮(使用假名:金塗城),洪俊銘、林忠榮分別交付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2張予劉慧玲。 | 112年7月25日9時1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萬元 (既遂) | | |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警四卷第737頁) ②112年7月25日、112年8月9日、112年8月10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43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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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1000元(取款金額0.5%) ②2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 112年8月9日某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
25萬元 (既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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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1250元(取款金額0.5%) ②2500元(取款金額1%) | | |
| | | 112年8月10日某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
30萬元 (既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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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1500元(取款金額0.5%) ②3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向黃繹芝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黃繹芝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5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二人分別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黃繹芝。 | 112年7月21日16時46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79萬元 (既遂) |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七卷第48-4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747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偵七卷第47頁) ④112年7月21日、112年7月27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53頁) ⑤112年7月21日、112年7月27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52-753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2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125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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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3950元(取款金額0.5%) ②7900元(取款金額1%) | | |
| | | 112年7月27日18時22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103萬5000元 (既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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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5175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035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向林清鄉佯稱下載「立學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林清鄉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7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付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王卓進(使用假名:林靖凱),二人分別交付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林清鄉。 | 112年7月27日20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2
20萬元 (既遂) | | |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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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1000元(取款金額0.5%) ②2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 112年8月2日16時28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2
25萬元 (既遂) | 王卓進(業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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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1250元(取款金額0.5%) ②25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闕足安佯稱下載「XBER」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闕足安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29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付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黃莆翔並交付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張予闕足安。又闕足安發現遭到詐騙,遂配合警方於112年7月28日查獲到黃晉佑、黃莆翔、潘逸清等人。 | 112年7月26日9時5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800萬元 (既遂) | 黃莆翔(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①112年7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闕足安)(警四卷第769-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763-764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75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七卷第69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偵七卷第63頁) ⑥112年7月26日、112年7月27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77-779頁) ⑦112年7月26日、112年7月27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77-779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萬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黃晉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 |
| | | | | ①4萬元(取款金額0.5%) ②8萬元(取款金額1%) | | |
| | | 112年7月27日18時23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2500萬元 (既遂)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未遂) | 黃莆翔(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 |
| | | | 黃晉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 |
| | | | | ①12萬5000元(取款金額0.5%) ②25萬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張麗玲佯稱下載「BNP PARUIBAS」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張麗玲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4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BNP PARUIBAS法銀巴黎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銀巴黎證券)識別證之王卓進(使用假名:林靖凱),王卓進並交付偽造之法銀巴黎證券收據1張予張麗玲。 | 112年8月2日13時2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2萬元 (既遂) |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384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37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第378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警三卷第377頁) ⑤112年8月2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三卷第395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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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1100元(取款金額0.5%) ②22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林韻欣佯稱下載「羅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林韻欣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6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羅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豐公司)識別證之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楊憲承並交付偽造之羅豐公司收據1張予林韻欣。 | 112年8月2日10時2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5萬元 (既遂) |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215-216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卷第21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卷第217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偵二卷第209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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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525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05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2日向洪國賓佯稱下載「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便 可參與抽籤股票或投資獲利,洪國賓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19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陸續以面交方式交付共計339萬元予不詳詐欺集團車手。嗣因洪國賓發現遭詐,依警方指示配合實施 誘捕偵查,於右列時間、地點佯裝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信投資)識別證之王卓進(使用假名:林靖凱),王卓進並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現金收款收據1張予洪國賓,惟王卓進當場為警 逮捕而未遂。 | 112年8月2日19時25分
高雄市○○區○○○路0號2樓
70萬元 (未遂) | 王卓進(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0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①112年8月2日收據翻拍照片(偵四卷第167頁) ②聊天紀錄(偵二卷第191-204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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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張雅雯佯稱至網址http://app.changimb.com/下載「U TRADE」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張雅雯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9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陸續以面交方式交付共計250萬元予不詳詐欺集團車手。嗣因張雅雯發現遭詐,依警方指示配合實施誘捕偵查,於右列時間、地點佯裝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大華繼顯控股公司(下稱大華公司)識別證之洪俊銘(使用假名:孫世軒),洪俊銘並交付偽造之大華公司現儲憑證收據1張予張雅雯,惟洪俊銘當場為警逮捕而未遂。 | 112年8月4日17時55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
500萬元 (未遂) | 洪俊銘(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11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281-28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卷第283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卷第285頁) ④112年8月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雅雯)(警三卷第443-447頁) ⑤112年8月4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51頁) ⑥112年8月4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51頁) ⑦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59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61-465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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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蘇清文佯稱至網址http://app.bkgnxjneknwq.com/下載「亞東證券」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蘇清文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6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亞東證券識別證之林忠榮,林忠榮交付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蘇清文。 | 112年8月15日某時許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之7
50萬元 (既遂) | 林忠榮(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00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69-270頁) ②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235頁) ③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267頁) ④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陳報單(警二卷第233頁) ⑤112年8月15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二卷第257頁) |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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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2500元(取款金額0.5%) ②5000元(取款金額1%)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王雅瓔佯稱下載「柏林證券(XBER)」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王雅瓔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19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林忠榮,林忠榮交付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王雅瓔。 | 112年8月16日14時許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1樓
185萬元 (未遂) | 林忠榮(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 |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789頁) |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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