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俊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
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
可憑,然依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偵查案號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於被告無刑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