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5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林俊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然依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偵查案號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於被告無刑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