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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史律師、邱柏榕律師
被      告  振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敬典
被      告  王俊雄
            張翠娟
            許惠梅
            洪珮晴
            劉慶忠律師即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王俊雄、張翠娟、林敬典、許惠梅、洪珮晴(下稱王俊雄等5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將原告對王俊雄等5人及振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慶忠律師即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均經原告主張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