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6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謝奇軒:住○○市○區○○ 路00號7樓)
被 告 王俊雄
張翠娟
洪珮晴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王俊雄、張翠娟、洪珮晴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