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STRILLAS JAY QUIMSON (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ASTRILLAS JAY QUIMSON犯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之姓名均更正為「SASTRILLAS JAY QUIMSON」;及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補充上路時間為「同日1時3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SASTRILLAS JAY QUIMSO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
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其竟無視於此,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情形下,仍貿然普通重型
機車行駛於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
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本次係其酒駕初犯,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及其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
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
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
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
比例原則,以兼顧
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
菲律賓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115年3月1日,現任職於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於
我國現為合法居留
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查,審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可,
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
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684號
被 告 SASTRILLAS JAY QUOMSON(菲律賓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ASTRILLAS JAY QUOMSON(中文名:杰)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22時至翌(25)日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庭園餐廳KTV內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時,因面帶酒容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時1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SASTRILLAS JAY QUOMSON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
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
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吹測照片2張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曾 財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