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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許裕鎰
被      告  蔡雅興
被      告  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蔡雅興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裕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