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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吳妤茜

被      告  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嵩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姚瑞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妤茜(原名吳宇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姚瑞和及其僱用人即被告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牛肉公司)為損害賠償,核就被告日盛牛肉公司部分之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姚瑞和部分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故依前述規定,將原告追加起訴被告日盛牛肉公司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