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吳妤茜
被 告 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姚瑞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妤茜(原名吳宇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姚瑞和及其僱用人即被告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牛肉公司)為損害賠償,核就被告日盛牛肉公司部分之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姚瑞和部分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故依前述規定,將原告追加
起訴被告日盛牛肉公司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庭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