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刁聖鵬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陳怡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陳姿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