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凱文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盧凱文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74號為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物品,因屬侵害
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
按專科
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
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7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均屬仿冒
商標商品乙節,有本院
搜索票、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
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徐宏昇
律師鑑定意見書、理律法律事務所111年2月18日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0年11月23日(110)林法字第118號函、台灣萬代南夢宮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暨侵權市值表及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並有附表ㄧ編號1至13所示物品扣案
可證,
堪認該等物品均屬侵害他人
商標權之物,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宣告
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乃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聲請人雖稱該物係侵害
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然經商標權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為正版授權,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佐(警卷第110頁),檢察官亦未針對此部分商品認定被告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而給予緩起訴處分,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即屬無據。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聲請人雖稱商標權人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然未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資料等資料為據,且經貞觀法律事務所函覆因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亞太地區內部政策,短期內無法協助進行鑑定或提出商標鑑定報告書等情,有上開事務所函文在卷可佐(警卷第133頁),自難逕認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扣案物,確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屬無據,均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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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llo Kitty(凱蒂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 告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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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y Melody(美樂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 | | | |
| Pompompurin(布丁狗)/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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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rokerokeroppi(大眼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 | | | |
| Babycinnamon(大耳狗)/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 | | | |
| 哆啦A夢/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 | | | |
| 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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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rdan/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未提告訴) | | | |
| |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
| Casio/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 | | | |
| Banpresto/日商萬代魂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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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