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李應福
李淑蕙
李裕聰
李唯剛
李裕昌
李裕銘
李淑娟
李裕欽
李若葳
被 告 劉俊毅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66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俊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俊毅、品福交通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品福交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等主張其係被告劉俊毅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