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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6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奕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曾奕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