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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4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李竟勛
訴訟代理人  翁子清律師
            梁淳惠律師
被      告  楊明傑


            鈺恩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黃來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明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楊明傑、鈺恩國際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鈺恩國際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楊明傑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