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5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被      告  洪宗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宗佑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