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宗佑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
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宗佑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