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富元
上列
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4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9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