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聯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柏榮
被 告 顏成壕
粧研工藝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文堂
共 同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被告聯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柏榮、嚴成壕、粧研工藝貿易有限公司等
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