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宗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
  事 實
劉宗諺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容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詐騙集團成員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4日,將其向彰化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慧如」、「Karenina_na」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供轉匯詐欺所得款項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葉秀春等3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劉宗諺上開帳戶,旋遭轉匯至其他帳戶,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附表所示葉秀春等3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宗諺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行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宗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彰化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年10月7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書面告誡、被告與「Karenina_na」、「在綫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等所提出之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並構成幫助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所為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參與程度較正犯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自陳未獲有報酬等語(訴卷第89頁),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當無繳交問題,故就被告本案洗錢犯行,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具相當智識及社會工作經驗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將自己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更使詐欺集團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融秩序之透明穩定,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影響社會秩序,並致被害人受有如附表各編號匯款金額所示之財產損失,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且均係基於不確定之故意而犯上開之罪,不法罪責內涵相對較低;參以被告於偵查階段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經本院移付調解,均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有本院調解筆錄(訴卷第61、63、97頁)在卷可佐;兼衡被告之素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訴卷第73頁)在卷可稽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訴卷第90頁),以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附表所示之3名告訴人達成調解,約定以附表「調解筆錄內容」所示之條件分期給付之方式賠償其等所受損害,足認被告有盡力彌補告訴人損失之態度,是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確保被告能切實履行前開調解條件以保障附表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之權益,復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編號1至3「調解筆錄內容」欄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對附表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之給付。末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而違反本院所定之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雖屬洗錢之財物,然被告係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從掌控帳戶內款項,且非終局保有該等洗錢財物之人,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確有取得財產上利益,倘予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財物,認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調解筆錄內容
1
葉秀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廖哲宏」、「劉靜怡」、「兆品營業員」與葉秀春聯繫,佯稱:透過兆品投資網站,簽署商業操作合約書,可從事投資云云,致葉秀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5日9時46分
100萬元
被告願給付葉秀春30萬元,自115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100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3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葉秀春指定帳戶(帳號資料詳卷),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2
邱仕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上旬,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崔羽玄」、「林曉靜」、「佰匯客服065」與邱仕菁聯繫,佯稱:加入「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組,可協助投資股票,須繳納中籤股票之手續費、保證金云云,致邱仕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4日12時8分
60萬元
被告願給付邱仕菁35萬元,自115年6月15日起,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邱仕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詳卷),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3
段良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3日,透過「HEE SAY」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張偉權」與段良明聯繫,佯稱:下載「Tuntermcc」APP,完成註冊及入金後,欲提領資金,須繳納風險管理費云云,致段良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4日13時24分
41萬元
被告願給付段良明20萬元,自115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40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5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段良明指定帳戶(帳號資料詳卷),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