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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志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