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志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