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韲景
侯智仁
璟良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兼 被 告 侯仙配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
宣示之114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之
原本及
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期日」所載「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
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