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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韲景



            侯智仁


            璟良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侯仙配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114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期日所載「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