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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清厚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04號、111年度偵字第1565號、111年度偵字第6238號、111年度偵字第6720號),由臺灣高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受理後認管轄錯誤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1號)受理後認管轄錯誤判決後移轉管轄而移送本院,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凌清厚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壹佰零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扣案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凌清厚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訴卷第218、224、23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3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販賣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4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儲藏禁用農藥罪及同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又被告販賣偽農藥前所為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販賣偽農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儲藏禁用農藥罪及同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儲藏禁用農藥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及同法第46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經營農業資材行經營農藥買賣,對農藥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應知悉偽農藥、禁用農藥可能影響農民及大眾之身體健康,卻無視國家禁止使用偽農藥之禁令,擅自販賣偽農藥予他人,且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偽農藥,其所為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誠屬不該,惟衡以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且對於自身所為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考量被告於審理中自承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及衡酌被告本案販賣偽農藥、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偽農藥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其無非係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後亦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信被告已知悔悟,諒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考量被告所涉犯罪情節,為督促被告重視法律規範秩序,銘記教訓並填補犯行對於法秩序造成之破壞,本院認為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賣出10瓶白藥膏等語(見訴卷第219頁),是以被告本案販賣偽農藥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3犯罪使用之犯罪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覲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24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04號



  被   告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慶陽
  兼 被 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林世昌


  選任辯護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陳丁元


        林娟妹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廖安祥


        何應昌


        陳慶鴻


        凌清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慶陽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經入監服刑,於民國107年9月3日假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同年12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然其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以下等犯行:
 ㈠謝慶陽係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1樓之「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另址:雲林縣○○鎮○○路00號,下稱「台灣正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氯化三苯錫」(Triphenyltin chloride)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該物質之運作,必須於運作前向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又依同法第30條至第34條等規定,其亦有登錄及申報之義務。另謝慶陽亦明知「氯化三苯錫」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產物之有害生物時,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依法不得輸入、製造、加工、分裝或販賣。然其為牟取暴利,竟基於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義務及製造、加工及販售偽農藥等犯意,分別於:
 ⒈於108年至110年間,謝慶陽利用「台灣正豐公司」之名義,透過某2間公司,自大陸地區某化工廠,以不詳代價,購買並輸入「氯化三苯錫」原料,俟氯化三苯錫進口臺灣後,謝慶陽再利用報關行委託之不知情之物流業者將氯化三苯錫送達雲林縣○○鎮○○00號,並將氯化三苯錫藏放上址,以此方式多次輸入氯化三苯錫,合計2年間向海關報關共輸入「氯化三苯錫」約33.5公噸;惟謝慶陽實際上僅於109年,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上,申報輸入共3公噸之「氣化三苯錫」,餘30.5公噸並未依規定進行線上申報,致該公司申報資料與海關所提供之輸入申報資不符,實際上,謝慶陽係將其所貯存之「氣化三苯錫」交予他人加工製成俗稱「白藥膏」之偽農藥,並違法販賣予農民或農藥行,用以防治福壽螺使用(詳後述),始未將相關資料登錄於相關申報系統上,亦未留存相關販賣之資料。嗣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民國111年2月8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人員,至「台灣正豐公司」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之運作場所進行稽查時,發現該處已無貯存第四類毒化物「氣化三苯錫」,經雲林縣環保局比對上開等進口與申報資料後,始查悉上情。
 ⒉謝慶陽另於110年10月至11月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向曾擔任其農藥經銷商之林世昌表示:其有用以防治「福壽螺」之偽農藥原料即「氯化三苯錫」原料等語,雙方遂約定每公噸的售價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林世昌再與林娟妹在不詳地點商議,由2人各買1噸之「氯化三苯錫」原料,林娟妹並先將130萬元,以不詳方式交予林世昌,謝慶陽則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之某日,至林世昌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號住處,向林世昌收取2噸之氯化三苯錫共260萬元款項(由林世昌及林娟妹各出資130萬元),林世昌再駕車至謝慶陽所藏放偽農藥之雲林縣○○鎮○○00號處,將氯化三苯錫原料共約2噸(共約80-100包),載運至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藏放;其後,林世昌再委由林娟妹將所購入之氯化三苯錫加工、分裝成俗稱「白藥膏」之偽農藥對外販售之(詳後述)。謝慶陽知悉林世昌已將氯化三苯錫加工、分裝成有含氯化三苯錫成分之偽農藥後,再向林世昌以6萬4800元之代價,向林世昌購回40公斤之「白藥膏」,並對外兜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後謝慶陽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至宜蘭縣冬山鄉某處,向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號之「農旺農業資材行」之老闆林俊宏表示,其有禁用農藥「三苯醋錫」之替代品即「氯化三苯錫」之殺螺劑可以賣,林俊宏遂於110年10月22日左右,向謝慶陽以6萬6000元之代價,訂購500公克6件、100公克2件之氯化三苯錫偽農藥(即白藥膏),謝慶陽於同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方式,指使具幫助販賣偽農藥犯意之何應昌,以物流寄送方式,將外觀未標示之鋁箔袋裝之白藥膏(共8件),併同填具林俊宏收件人資訊之託運單,委請不知情之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榮物流公司),出貨至宜蘭縣○○鄉○○○路000號之大榮物流公司羅東站,後由大榮物流公司羅東站員工以收件人資訊之聯絡電話,通知林俊宏到站取貨。
 ⒊謝慶陽另於雲林縣○○鎮○○00號開設「宏民農藥行」,有販售農藥證明,仍基於加工、分裝偽農藥及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先於111年1月12日前之某時,在雲林縣○○鎮○○路00號旁之鐵皮屋內,將前述進口之氯化三苯錫原料,以不詳之方式,加工並分裝成貼有「滅立菌」之商品,並以「雲林縣○○鎮○○00號」及其不知情之子謝宗哲位於「雲林縣○○市鎮○路00號」居處做為據點,分別儲存上開「滅立菌」偽農藥及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放心用」、「總管」及其他標示不明之偽農藥。
 ㈡林世昌明知氯化三苯錫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產物之有害生物時,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依法不得加工、分裝及販賣,仍基於未經核准擅自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之犯意,分別:
 ⒈於前述時、地,向謝慶陽購得2噸氯化三苯錫原料,再將之轉交予林娟妹代工加工及分裝成可使用之俗稱「白藥膏」之氯化三苯錫偽農藥(下稱白藥膏)後,再利用其所承租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為據點,藏放上開白藥膏及其於不詳時、地所取得之「蜘蛛王」、「無虫道」、「滅蠅」、「剋蠅」、「特攻隊」、「真蹣意」、「絲了了」、「穩治蟲」、「嘉扶精」、「保天下」、「蟲總剋」、「剋腐爛」、「稻寶」、「綠青」、「蝶蝶嚇」、「粒粒大」及其他標示不明等偽農藥。
 ⒉另基於販賣偽農藥之之犯意,於110年11月24日,與址設「高雄市○○區○○0路000○00號」之「全年農業資材行」老闆凌清厚聯繫後,將儲藏之氯化三苯錫偽農藥以3萬元(即每瓶130元、僅計價1箱半,另1箱半贈送)之代價,將3箱(每箱154瓶,每瓶100ml)之「白藥膏」販售予凌清厚;另於110年底間,駕車在彰化縣秀水鄉田間向不特定之農民兜售白藥膏。
 ⒊凌清厚向林世昌購得白藥膏後,再於同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下旬間,在其所開設之上開資材行處,將所購得之白藥膏,部分則交予不特定農民試用,部分以每瓶150元之代價販售予不特定之農民,用以防治福壽螺使用。
 ⒋凌清厚另基於販賣禁用農藥及偽農藥以牟取獲利之犯意,以其上開資材行處作為據點,儲藏其自不詳處所取得「草籽」之禁用農藥,以及自不詳處所取得之「金剛掌」、「賜倍效」、「Etridiazole」、「催黃素」、「殺菌王」、「治穀寧」、「來滅草」、「治威菌」、「殺草控籽」、「ATP-30」、「萬蟲寧」、「萬菌王」、「剋萬蟲」、「莎莧香」及其他標示不明等偽農藥。
 ㈢林娟妹及陳丁元均明知其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製造、加工、分裝農藥,依法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農藥,亦明知氯化三苯錫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產物之有害生物時,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仍:
 ⒈因林娟妹受林世昌委託代工加工、分裝「氯化三苯錫」原料,做成俗稱白藥膏之偽農藥,委託之代價為20個大瓶分裝1箱、酬勞200元,30個中等瓶分裝1箱、酬勞至少150元,40-50個小瓶分裝1箱、酬勞每瓶5元,於110年5月至12月間,以彰化縣○○鄉○○路000號為據點,先自不詳處,購置各類鎖蓋機、充填機、攪拌機、包裝機、粉碎機、打氣機、磅秤等工具,陳丁元則基於「幫助」加工、分裝偽農藥之犯意,在具有製造、加工及分裝犯意之林娟妹委託下,駕駛其所有之某輛自用小貨車,搭載林娟妹至林世昌上開倉庫處,提取各類農藥原體,並載之前往其據點即「彰化縣○○鄉○○路000號」處藏放,林娟妹再利用上開等工具,將上揭委由林世昌向謝慶陽所購得之1噸及受林世昌委託之1噸,共2噸氯化三苯錫原料,在其上開據點,以不詳方式加工、分裝成數十箱白藥膏。
 ⒉林娟妹另於上開時期,另基於以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路000號」之據點及「雲林縣○○鎮○○街00號」等處,分別儲藏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萬靈」、「好」、「亞」、「家寶」、「丙」、「三瓜」、「蜂」、「汽」、「38」、「青青青」、「剋蠅」、「汽佳讚」、「青大生」、「加保扶」、「K4」及其他標示不明之偽農藥,以及「百蟲王」及其他標示不明之偽農藥。
 ㈣何應昌明知其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農藥,依法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農藥,亦明知氯化三苯錫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產物之有害生物時,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依法不得以意圖販賣而儲藏,仍竟基於未經核准擅自以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1年1月11日下午某時許,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阿明」指使,駕車至桃園市南崁交流道附近某處,向不詳之人收取白藥膏之偽農藥27箱及15包,且與「阿明」約定,以單次3000元之代價,利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處做為據點,代為儲存氯化三苯錫之白藥膏,俟「阿明」告知收件人資訊後再以物流寄送方式出貨。
 ㈤陳慶鴻於雲林縣○○鄉○○路0○00號開設「聯美農藥行」,有販售農藥證明,其明知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開根素」、「果旺植物生長劑」、「克菌安」等產品,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農藥產品,係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仍基於販賣偽農藥以牟利之犯意,於110年1月至111年1月初間,在上址意圖販賣而儲藏上開「開根素」、「果旺植物生長劑」、「克菌安」等偽農藥。
 ㈥廖安祥明知其並無販售農藥之證明,仍以雲林縣○○鎮○○路000號為據點,販售正豐公司生產之農藥產品,其亦明知大陸地區江蘇洽益農化有限公司生產之「農用增效劑」,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農藥產品,係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竟基於販賣偽農藥以牟利之犯意,先於108年間,分3次,每次約10幾瓶,自上海地區,以將「農用增效劑」若干放在其行李箱內,夾帶闖過海關之方式,將之違法輸入國內,並於108年間至111年1月間,在其上開據點處,意圖販賣而儲藏前述「農用增效劑」偽農藥。
  嗣經警會同各地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承辦人員,於111年1月12日及同年4月13日,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謝慶陽、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何應昌、陳慶鴻、凌清厚及廖安祥、林俊宏等人所位於雲林縣斗南鎮、斗六市、西螺鎮、彰化縣、臺中市及高雄市、宜蘭縣等住居所及營業場所等處進行搜索,並扣得上開所示之農藥產品及農藥原體、半成品及農藥製造加工工具等物,經警採集檢體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後,認定上開等農藥產品係含有農藥有效成分,係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農藥及禁用農藥。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共同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對照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慶陽之供述
1、坦承其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輸入、製造、加工農藥,而擅自向大陸地區化工工廠輸入、製造、加工氯化三苯錫農藥原體。
2、坦承有販售氯化三苯錫農藥原體予被告林世昌加工,再向林世昌購買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
3、坦承有販售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予證人林俊宏及其他不特定顧客。坦承委託被告何應昌代為寄送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予林俊宏。
 2
被告林世昌之供述
1、坦承有向被告謝慶陽購買氯化三苯錫農藥原體。
2、坦承有將氯化三苯錫及其他不特定農藥原體,交由被告陳丁元、被告林娟妹代為製造、加工、分裝為氯化三苯錫及其他不特定農藥成品。
3、坦承有販售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予被告謝慶陽、被告王廉豐、被告凌清厚及其他不特定顧客。
 3
被告林娟妹之供述
1、坦承有接受被告林世昌委託,代為製造、加工、分裝氯化三苯錫及其他不特定農藥成品。
2、坦承有委託被告陳丁元幫助製造、加工、分裝氯化三苯錫及其他不特定農藥成品。
4
被告陳丁元之供述
坦承有接受被告林娟妹委託,幫助製造、加工、分裝氯化三苯錫及其他不特定農藥成品。
5
被告何應昌之供述
1、坦承有接受真實年籍、身分不詳之綽號「阿明」男子委託,代為儲藏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
2、坦承有接受被告謝慶陽委託,代為寄送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予證人林俊宏。
3、辯稱:真實年籍、身分不詳之綽號「阿明」男子所委託儲藏之物係肥料。
6
被告陳慶鴻之供述
坦承有儲藏「開根素」、「果旺植物生長劑」、「克菌安」等偽農藥。
7
被告凌清厚之供述
1、坦承有向被告林世昌購買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
2、坦承有販售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予不特定顧客。
8
被告廖安祥之供述
1、坦承有向大陸地區江蘇洽益農化有限公司取得「農用增效劑」。
2、辯稱:「農用增效劑」用途係加強農藥效果,非屬農藥。
9
證人謝宗哲之供述
指認被告謝慶陽在其戶籍地雲林縣○○市鎮○路00號儲藏「放心用」、「總管」及其他標示不明之偽農藥。
10
證人林俊宏之供述
坦承有向被告謝慶陽購買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
11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員警於111年1月12日持搜索票前往雲林縣○○鎮○○00號實施搜索,查獲「滅立菌」偽農藥1批。
12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員警於111年1月12日持搜索票前往雲林縣○○市鎮○路00號實施搜索,查獲「放心用」、「總管」及其他標示不明之偽農藥1批。
13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員警於111年1月12日搜索票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實施搜索,查獲「滅蠅」、「剋蠅」、「特攻隊」、「真蹣意」、「穩治蟲」、「嘉扶精」、「保天下」、「固殺草」、「蟲總剋」、「剋腐爛」、「稻寶」、「綠青」、「蝶蝶嚇」及其他標示不明之偽農藥1批。
14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員警於111年1月12日搜索票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實施搜索,查獲各類鎖蓋機、充填機、攪拌機、包裝機、粉碎機、打氣機、磅秤等,及「萬靈」、「好」、「亞」、「哈士奇」、「丙」、「加寶」、「三瓜」、「蜂」、「汽」、「剋蠅」、「汽佳讚」及其他標示不明之偽農藥1批。
15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員警於111年1月12日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實施搜索,查獲標示不明之氯化三苯錫農藥成品1批。
16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員警於111年1月12日搜索票在雲林縣○○鄉○○路0○00號實施搜索,查獲「開根素」、「果旺植物生長劑」、「克菌安」等偽農藥1批。
17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員警於111年1月12日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實施搜索,查獲「草籽」及其他標示不明之禁用農藥1批,及「金剛掌」、「賜倍效」、「Etridiazole」、「催黃素」、「殺菌王」、「治穀寧」、「來滅草」、「治威菌」、「殺草控籽」、「ATP-30」、「萬蟲寧」、「萬菌王」、「剋萬蟲」、「莎莧香」及其他標示不明之偽農藥1批。
18
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員警於111年1月12日搜索票在雲林縣○○鎮○○路000號實施搜索,查獲「農用增效劑」偽農藥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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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報告
1、在雲林縣○○鎮○○00號扣案之「滅立菌」,含氯化三苯錫成分。
2、在雲林縣○○市鎮○路00號扣案之「放心用」,含chlorbenzuron(中國普通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農藥有效成分)農藥成分。
3、在雲林縣○○市鎮○路00號扣案之「總管」,含亞滅培、加保扶農藥成分。
4、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滅蠅」,含馬拉松、賽滅寧農藥成分。
5、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剋蠅」,含馬拉松、賽滅寧農藥成分。
6、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特攻隊」,含賽滅淨農藥成分。
7、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真蹣意」,含賜派芬農藥成分。
8、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穩治蟲」,含脫芬瑞農藥成分。
9、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嘉扶精」,含加保扶、免敵克農藥成分。
10、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保天下」,含亞滅培農藥成分。
11、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蟲總剋」,含剋安勃農藥成分。
12、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剋腐爛」,含葉枯唑農藥成分。
13、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稻寶」,含葉枯唑農藥成分。
14、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綠青」,含葉枯唑農藥成分。
15、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扣案之「蝶蝶嚇」,含加保扶、賽滅寧、免敵克農藥成分。
16、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萬靈」,含納乃得農藥成分。
17、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好」,含克凡派農藥成分。
18、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亞」,含亞喜芬農藥成分。
19、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哈士奇」,含脫芬瑞農藥成分。
20、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丙」,含賽安勃農藥成分。
21、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加寶」,含加保扶、免敵克農藥成分。
22、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三瓜」,含派滅淨農藥成分。
23、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蜂」,含馬拉松、賽滅寧、芬化利、貝芬替農藥成分。
24、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汽」,含賽滅淨農藥成分。
25、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剋蠅」,含馬拉松、賽滅寧農藥成分。
26、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扣案之「汽佳讚」,含賽滅淨農藥成分。
27、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扣案之標示不明鋁箔袋裝粉末,含氯化三苯錫成分。
28、在雲林縣○○鄉○○路0○00號扣案之「開根素」,含勃激素A3農藥成分。
29、在雲林縣○○鄉○○路0○00號扣案之「果旺植物生長劑」,含鄰硝基酚、對硝基酚、2-甲氧基-5-硝基酚農藥成分。
30、在雲林縣○○鄉○○路0○00號扣案之「克菌安」,含依普座農藥成分。
31、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草籽」,含護谷(禁用農藥)、拉草、全滅草(禁用農藥) 農藥成分。
32、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金剛掌」,含第滅寧、可尼丁農藥成分。
33、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賜倍效」,含畢芬寧、阿巴汀農藥成分。
34、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Etridiazole」,含脫克松農藥成分。
35、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催黃素」,含益收生長素農藥成分。
36、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殺菌王」,含滅達樂、腐絕、貝芬替、甲基多保淨農藥成分。
37、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治穀寧」,含百利普芬農藥成分。
38、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來滅草」,含亞喜芬農藥成分。
39、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治威菌」,含撲克拉農藥成分。
40、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殺草控籽」,含莫多草、丁基拉草、復祿芬農藥成分。
41、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ATP-30」,含賓克隆、益達胺農藥成分。
42、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萬蟲寧」,含克凡派農藥成分。
43、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萬菌王」,含亞托敏農藥成分。
44、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剋萬蟲」,含阿巴汀農藥成分。
45、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案之「莎莧香」,含二四地、草殺淨、番茄生長素農藥成分。
46、在雲林縣○○鎮○○路000號扣案之「農用增效劑」,含含E2Y50(剋安勃類似物,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具殺蟲效果)、C19H15BrCl3N5O2(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具殺蟲效果)農藥成分。
47、在雲林縣○○市鎮○路00號、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附屬建築物、彰化縣○○鄉○○路000號、高雄市○○區○○○路000○00號等處所,扣案之其他標示不明農藥原體、半成品、成品,含各種農藥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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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0年7月15日防疫三字第1101489481號函及所附之彰化縣政府110年3月9日府農務字第1100070813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0年3月3日藥試殘字第1102620147號函及農藥試驗報告、CPT海關進出口統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0年4月29日函、財政部110年5月24日台財關字第1101013701號函、農藥販賣執照資料查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0年12月13日防檢三字第1101470788號函、111年3月2日防檢三字第1111402988號函、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
上開所有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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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至上開等處執行搜索之現場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謝慶陽、林娟妹、林世昌等人之手機翻拍照片,警方針對被告林娟妹、廖安祥相關處所之勘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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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21日雲環衛字第1110002395號函及所附之稽查工作紀錄(編號2080)、111年2月8日之稽查圖片檔案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案號、相關申報填表紀錄(108年1月至110年2月)
上開犯罪事實一㈠⒈部分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謝慶陽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⒈部分所為,係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1條第5款明知為不實之事向而申報不實之罪嫌,因被告謝慶陽為被告台灣正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謝慶陽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之罪,被告台灣正豐公司亦須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科以罰金刑;又其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⒉所示分別販賣偽農藥予林世昌及林俊宏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販賣偽農藥罪嫌;另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⒊部分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製造及分裝偽農藥及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嫌;且被告謝慶陽係台灣正豐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等罪,被告台灣正豐公司亦須依同法第49條之規定,科以罰金刑。被告謝慶陽就上開所犯5次,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之。被告台灣正豐公司就上開2次所犯,亦請分別科以罰金之刑。
 ㈡核被告林世昌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⒉及犯罪事實一㈡⒉所示分別販售偽農藥予謝慶陽及凌清厚部分,均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偽農藥罪嫌;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⒈部分,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教唆加工、分裝偽農藥及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等罪嫌;且其就上開4次所犯,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
 ㈢核被告凌清厚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⒊部分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販賣偽農藥罪嫌;另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⒋部分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及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嫌,其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請從重論以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罪。又其上開所犯2次,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 
 ㈣核被告林娟妹上開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加工、分裝偽農藥及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等罪嫌。因被告陳丁元係基於幫助被告林娟妹犯上開等罪之犯意,而為上開等犯行,故就此部分,請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幫助加工、分裝偽農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等罪嫌。被告林娟妹及陳丁元就上開2次所犯,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
 ㈤核被告何應昌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幫助販賣偽農藥罪嫌;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㈣部分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嫌。
 ㈥核被告陳慶鴻上開犯罪事實一㈤部分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嫌。
 ㈦核被告廖安祥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㈥部分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嫌。
三、沒收部分:
 ㈠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 項之刑事規定,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 條第1 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係將偽農藥、禁用農藥與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之器械、原料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而非在刑事沒收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權限,否則無須刻意將刑事沒收規定刪除,是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核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且參以偽、禁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如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適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從而,本件所查扣各式偽農藥及禁用農藥(詳如警卷所附清單所示),即由各地查扣之農業主管機關予以沒入,爰不再聲請沒收之。
 ㈡被告謝慶陽上開販賣偽農藥之所得共266萬6000元,以及被告林世昌所自動繳回之3萬元及被告林娟妹所自動繳回之20萬元(參本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55號及第494號及扣押物品清單),均為渠等犯上開等罪之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黃立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