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911號
原 告 祥盛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國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以114年度易字第413號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14年11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
迄今無人提起上訴,有報到單、上訴
抗告查詢清單及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
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且無從補正,自應
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