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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緝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龍律師
被      告  雷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雷愷因114年度易緝字第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