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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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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易字第 1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文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