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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蘇育瑢
被      告  胡晉愷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律師
            洪御展律師
            陳昱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8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胡晉愷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蘇育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由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63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移送民事庭狀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蔡凌宇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