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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撤緩偵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育典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