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交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DI KOSASIH(印尼籍,中文姓名:郭偉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40號、113年度偵續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BUDI KOSASIH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
訊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
可佐,已足以認定其
犯行,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汶珊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