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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簡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簡綺盈
被      告  張健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健龍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簡綺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