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和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蕭世和於民國114年8月28日13時許,在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前,經警方查獲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
觀察勒戒,於115年2月24日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以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5號、第19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施用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遂經橋頭地檢檢察官
予以簽結
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橋頭地檢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簽呈在卷
可佐。而本案被告於114年8月28日13時許,在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前,經警方扣得如附表所示海洛因1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在卷
可憑,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4年9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4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在卷
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
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怡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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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82公克,檢驗後淨重0.07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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