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秀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何秀英施用
第二級毒品一案,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3、24、2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
鑑定,結果如附表「送驗結果」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4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0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0日、114年5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可認均係屬違禁物。另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至4、6至7所示之物,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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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基安非他命9包(含包裝袋9個,總毛重5.92公克) | 9包抽1(編號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454公克、檢驗後淨重0.44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0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 | 抽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開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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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0日成份鑑定報告) | |
|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總毛重4.4公克) | 2包抽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345公克、檢驗後淨重3.3389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 | |
| | 抽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鑑定報告) | |
| | 抽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鑑定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