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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秀英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案,業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3、2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送驗結果」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醫院114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0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0日、114年5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可認均係屬違禁物。另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至4、6至7所示之物,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送驗結果
對應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9包(含包裝袋9個,總毛重5.92公克)
9包抽1(編號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454公克、檢驗後淨重0.44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0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
2
玻璃球吸食器2組
抽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開鑑定書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
3
吸管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開鑑定書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0日成份鑑定報告)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
5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總毛重4.4公克)
2包抽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345公克、檢驗後淨重3.3389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
6
玻璃球吸食器2組
抽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鑑定報告)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
7
吸管2支
抽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鑑定報告)
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